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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訊產品採購與使用原則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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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公文與查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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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政策|禁止使用及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依行政院相關函示,各單位使用及採購資通訊產品,應遵循下列原則。

🚫 禁止使用及採購

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範圍包含軟體、硬體及服務。

📌 採購前先查證

可多利用共同供應契約,但仍須確認實際供應標的符合規定。

重點提醒:不確定品牌或產品是否符合規定時,請不要逕行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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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前先查證

辦理採購前,先確認產品類型、廠牌資訊及查證依據。

① 是否屬於資通訊產品

只要採購標的涉及軟體、硬體或資訊服務,都要特別留意。

② 確認廠牌與相關資訊

請依「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及委外經營公眾場域盤點原則」查證。

③ 有疑義時請廠商說明

若無法判斷,應請廠商提供可供認定的說明或證明文件。

④ 可優先考慮共同供應契約

建議多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但仍需確認供應標的本身符合規定。

請各單位務必注意:辦理採購時,務必依盤點原則查證,勿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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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確實沒有替代方案

僅限因業務需求且無其他替代方案時,依規定辦理例外程序。

① 具體敘明理由

需清楚說明業務需求,以及為何沒有其他替代方案。

② 經資通安全長逐級核可

須由機關資通安全長及其上級機關資通安全長逐級核可。

③ 函報主管機關核定

依原函內容,函報資通安全管理法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核定。

④ 未核定前不得自行使用

不能由使用單位自行判斷或逕行採購、使用。

注意:這屬特殊情形處理程序,不代表一般採購可直接援用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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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產品尚未汰換時,應加強的 4 項措施

若產品尚未完成汰換,應依規定落實下列資安強化措施。

① 強化資安管理

例如設定高強度密碼、禁止遠端維護等。

② 畫面遭置換時立即處置

遭資安攻擊導致顯示畫面遭置換時,應立即改為靜態畫面或立即關機。

③ 硬體不得具持續連網功能

若為硬體,應確認不具 Wi‑Fi 等持續連網功能,且不能只是用軟體關閉。

④ 使用屆期後不得再購買

產品使用屆期後,不得再購買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

補充:若需以外接裝置方式更新,應有專人在旁全程監督,傳輸完成後立即移除外接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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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文件與公共場地也要納入限制

不只採購設備本身,委外服務與提供公眾使用的場地也要一併注意。

採購案注意事項

可參考採購範本投標須知及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確認原產地及不得提供、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等限制。

公眾場地注意事項

各機關自行或委外營運、提供公眾活動或使用之場地,不得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並應納入委外契約或場地使用規定中。

承辦提醒:場地借用、外包服務、資訊服務採購,也都要同步檢視相關限制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