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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

項目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備註
報考前 應簽請校長核准。 報考同意進修簽 報考前 本校教職員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
錄取後

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為利課務安排,每學期就讀申請公假皆需簽請校長同意。

同意公假進修簽

同意公餘進修簽

錄取後,進修前  

留職停薪進修:

  1.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2. 請填留職停薪申請書
  1. 留職停薪申請書
  2. 公保被保險人留職停薪及停休職選擇續退保同意書
  3. 健保轉出申請書
進修前一個月  
取得畢業證書
  1. 取得較高學歷,請填寫申請書,並檢具右列證明文件,經校長核准後改敘生效(於7月底前改敘者,以改敘後薪級辦理成績考核)。
  2. 取得新資格申請改敘者,自申請日起改支。
  3. 取得較高學歷者,以現敘薪級為基準,依下列規定改敘,並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

(1)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薪級三級;逕修讀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五級;以碩士學歷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二級。

(2)依前款規定提敘薪級後,所敘薪級低於較高學歷起敘基準者,按較高學歷改敘。

  1. 取得較高學位改敘申請書
  2. 同意進修簽(進修學位報告書)、教師證書影本
  3. 畢業證書影本(原、新學歷)、歷年成績單或學分證明
  4. 經歷證明文件(歷次離職證明、歷次敘薪通知書、最近一次考績通知書)
  5. 留職停薪及回職復薪公文(無者免附)
  6. 其他(例如國外學歷應依教育部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取得較高學歷畢業證書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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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

項目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備註
婚假

婚假14日,得以時計。

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及各該事實發生日期之戶籍資料
  1. 結婚登記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
  2. 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得於1年內請畢
 
結婚補助
  1. 補助2個月薪俸額(事實發生日期當月之本俸)。
  2. 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得分別申請結婚補助。
  3.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及各該事實發生日期之戶籍資料,夫妻不同戶者應分別提供 事實發生3個月內 因特殊事由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申請表敘明事由審查後核發,其期限以5年為限。
配偶參加健保
  1. 配偶本身無職業者,始得以眷屬身分依附加保。
  2. 外籍眷屬加保須居留滿6個月始可加保。
  1. 健保轉入申請書
  2. 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之戶籍資料
  3. 外籍眷屬加保者,須附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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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生育及育嬰

項目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備註
產前假 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8日,得分次申請,得以時計。 首次申請產前假應繳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之證明書,或媽媽手冊封面影本及內頁醫師註記之預產期,嗣後再申請者,得毋須檢證。 分娩前,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娩假
  1. 娩假42日,應一次請畢,可扣除例假日,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2.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21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
媽媽手冊封面影本及內頁醫師註記之預產期,或補附子女出生證明或已辦妥出生登記之戶籍資料。 事實發生時  
陪產假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20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5日,得分次申請,得以時計。 媽媽手冊封面影本及內頁醫師註記之預產期,或補附子女出生證明。 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15日(包括例假日)內請畢  
流產假
  1. 懷孕滿20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42日。
  2. 懷孕12週以上未滿20週流產者,給流產假21日。
  3. 懷孕未滿12週流產者,給流產假14日。
  4. 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之證明書(應附註妊娠週數)。 事實發生時  
公保生育給付
  1. 女性公教人員需優先請領。
  2. 請領條件:被保險人繳付公保保險費滿280日後分娩,或繳付滿181日後早產者。
  3. 給付金額:2個月之平均保額(事實發生日當月往前推算6個月之平均保額)。
  4. 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比例增給。
  1. 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籍資料。
  2. 非入薪資戶者,另提供存摺影本。
自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之日起,經過10年不行使而消滅。
  1. 分娩:妊娠滿37週產出胎兒。
  2. 早產: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超過20週但未滿37週。
妊娠超過20週之胎兒於母體腹中、產出時或產出後,無心跳或其他生命跡象之死產,仍得依上開早產及分娩定義,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
生活津貼之生育補助
  1. 本人繳付公保保險費未滿280日分娩或未滿181日早產。
  2. 男性公教人員之配偶分娩或早產者,其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健保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生活津貼規定之生育補助金額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3. 給付金額:2個月之平均薪俸額(事實發生日當月往前推算6個月之平均本俸俸額)。
  4. 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按比例增給。
  5. 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
  1. 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及各該事實發生日期之戶籍資料。
  2. 配偶已依各該社會保險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證明文件。
  1. 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
  2. 未能於規定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於10年內在申請表敘明事由送機關審查後核發。
因早產申請生育補助需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但未滿37週。
育嬰留職停薪
  1.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但養育三足歲以下雙(多)胞胎子女者,不以一方申請為限。
  2. 申請人之配偶未就業者,除有正當理由並經核准者外,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1. 留職停薪申請書。
  2. 養育子女之戶籍資料。
  3. 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選擇續退保同意書。
  4. 繼續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選擇書。
育嬰留職停薪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1. 留職停薪期間無法併計休假及退休年資。惟自106年8月11日起育嬰留職停薪選擇全額負擔並按月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者,可併計退休年資。
  2. 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但其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消失後,應即申請復職。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1. 申請條件:參加公保滿1年,養育之子女3足歲以前,依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
  2. 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保額之60%,按月發給,每一子女最長發給6個月。
  1. 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籍資料。
  2. 非入薪資戶者,另提供存摺影本。
育嬰留職停薪時辦理,經過10年不行使而消滅。
  1.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同一時間以請領一人為限。
  2. 夫妻同為被保險人,應在不同時間分別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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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補助

項目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備註
生活津貼之子女教育補助
  1. 公教人員子女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2. 按子女就讀之學制區分,自小學至大學及獨立學院,分別支給新臺幣500元至35,800元。
  3. 公教人員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4. 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1)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2)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3)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4)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5)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6)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1. 公教人員子女除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全免(減免)學雜費及政府提供獎助者,依表訂數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外,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表訂數額者,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2. 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3.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4. 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計算。
  1. 子女首次於本校申請者,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2. 國、中小免繳驗收據;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須載明學雜費明細),如係繳交影本或線上列印文件應由申請人簽名,轉帳繳費者,應附原繳費通知單。
當學年上學期於10月25日前、下學期於4月10日前。 子女教育補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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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屬喪葬

項目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備註
喪假
  1. 父母、配偶死亡者,給15日。
  2.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10日。
  3.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5日。
  4. 得分次申請,得以時計。

(首次申請檢附)訃文或死亡證明書,及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戶籍資料

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公保眷喪津貼
  1. 父母及配偶之喪葬津貼,給與3個月之平均保額。
  2. 子女年滿12歲,未滿25歲之喪葬津貼,給與2個月之平均保額。
  3. 子女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12歲之喪葬津貼,給與1個月之平均保額。
  • 平均保額:事實發生日當月往前推算6個月之平均保額。
  1. 載有眷屬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2. 足資證明其親屬關係之被保險人戶籍謄本
  3. 非入薪資戶者,另提供存摺影本。

 

被保險人之眷屬死亡之日起,經過10年不行使而消滅
  1. 符合請領同一眷屬喪葬津貼之被保險人有數人時,應自行協商,推由一人檢證請領;具領之後,不得更改。如有協商不實,致損及其他被保險人權益時,由具領人負責。
  2. 被保險人之生父(母)、養父(母)或繼父(母)死亡時,其喪葬津貼應在不重領原則下,擇一請領。
生活津貼之喪葬補助
  1. 父母、配偶死亡:5個月薪俸額。
  2. 子女死亡:3個月薪俸額。
  3. 申請(外)祖父母喪葬補助,以(外)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無力謀生,且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補助5個月薪俸額。
  • 以事實發生日期當月薪俸額為計算基準。
  1. 載有眷屬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2. 足資證明其親屬關係之被保險人戶籍謄本
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
  1. 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2. 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3. 子女已未滿20歲、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年滿20歲有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或無力謀生,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4. 必須仰賴申請人不養經查明屬實:應繳驗前一年度所得稅申報受扶養親屬證明。
  5. 無力謀生:子女收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符合健保法所定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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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失能給付

項目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備註
公保失能給付
  1. 平均保俸額:確定永久失能日當月往前推算6個月保額之平均數。
  2. 給付月數:

(1)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成失能者:全失能36個月;半失能18個月;部分失能8個月。

(2)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失能者:全失能30個月;半失能15個月;部分失能6個月。

  1. 公保失能給付請領書
  2. 公保失能證明書(含「授權查詢病歷資料同意書」及「經醫師鑑定之病情詳況」)
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經過10年不行使而消滅。
  1. 在加入公保前已失能者,不得請領公保失能給付。
  2. 同一部位之失能,同時適用二種以上失能程度者,依最高標準給付,不得合併或分別請領。
  3. 不同部位之失能,無論同時或先後發生者,其合計給付月數,以30個月為限,因公致失能者,以36個月為限。
  4. 原已失能部位復因再次發生疾病或傷害,致加重其失能程度者,按二種標準之差額給付。
  5. 手術切除器官者,須存活期滿一個月以上,始可請領失能給付。被保險人確定永久失能日係於死亡前一個月內,或彌留狀態期間,不得據以請領失能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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