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項目 | 相關規定 | 應備表件資料 | 辦理時間 | 備註 |
| 報考前 | 應簽請校長核准。 | 報考同意進修簽 | 報考前 | 本校教職員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 |
| 錄取後 |
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為利課務安排,每學期就讀申請公假皆需簽請校長同意。 |
同意公假進修簽 同意公餘進修簽 |
錄取後,進修前 | |
|
留職停薪進修:
|
|
進修前一個月 | ||
| 取得畢業證書 |
(1)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薪級三級;逕修讀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五級;以碩士學歷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二級。 (2)依前款規定提敘薪級後,所敘薪級低於較高學歷起敘基準者,按較高學歷改敘。 |
|
取得較高學歷畢業證書後 |
| 項目 | 相關規定 | 應備表件資料 | 辦理時間 | 備註 |
| 婚假 |
婚假14日,得以時計。 |
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及各該事實發生日期之戶籍資料 |
|
|
| 結婚補助 |
|
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及各該事實發生日期之戶籍資料,夫妻不同戶者應分別提供 | 事實發生3個月內 | 因特殊事由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申請表敘明事由審查後核發,其期限以5年為限。 |
| 配偶參加健保 |
|
|
| 項目 | 相關規定 | 應備表件資料 | 辦理時間 | 備註 |
| 產前假 | 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8日,得分次申請,得以時計。 | 首次申請產前假應繳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之證明書,或媽媽手冊封面影本及內頁醫師註記之預產期,嗣後再申請者,得毋須檢證。 | 分娩前,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
| 娩假 |
|
媽媽手冊封面影本及內頁醫師註記之預產期,或補附子女出生證明或已辦妥出生登記之戶籍資料。 | 事實發生時 | |
|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20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5日,得分次申請,得以時計。 | 媽媽手冊封面影本及內頁醫師註記之預產期,或補附子女出生證明。 | 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15日(包括例假日)內請畢 | |
| 流產假 |
|
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之證明書(應附註妊娠週數)。 | 事實發生時 | |
| 公保生育給付 |
|
|
自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之日起,經過10年不行使而消滅。 |
|
| 生活津貼之生育補助 |
|
|
|
因早產申請生育補助需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但未滿37週。 |
| 育嬰留職停薪 |
|
|
育嬰留職停薪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
|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
|
育嬰留職停薪時辦理,經過10年不行使而消滅。 |
|
| 項目 | 相關規定 | 應備表件資料 | 辦理時間 | 備註 |
| 生活津貼之子女教育補助 |
(1)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2)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3)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4)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5)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6)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
|
當學年上學期於10月25日前、下學期於4月10日前。 | 子女教育補助表 |
| 項目 | 相關規定 | 應備表件資料 | 辦理時間 | 備註 |
| 喪假 |
|
(首次申請檢附)訃文或死亡證明書,及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戶籍資料 |
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
| 公保眷喪津貼 |
|
|
被保險人之眷屬死亡之日起,經過10年不行使而消滅 |
|
| 生活津貼之喪葬補助 |
|
|
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 |
|
| 項目 | 相關規定 | 應備表件資料 | 辦理時間 | 備註 |
| 公保失能給付 |
(1)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成失能者:全失能36個月;半失能18個月;部分失能8個月。 (2)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失能者:全失能30個月;半失能15個月;部分失能6個月。 |
|
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經過10年不行使而消滅。 |
|

國立鹿港高中 Lu Kang Senior High School.